金門縣公共自行車 K-Bike 租賃系統服務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6 月 5日修正第三版

一、服務內容

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係屬金門縣政府所提供甲地租賃乙地還車之自動化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使用本租賃系統時,即表示租用者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註冊條款之所有內容及本租賃系統相關規定。

二、註冊會員說明及租借卡別定義

於KIOSK 租借自行車及自動加入會員,並可於官方網站、手機 APP或客服中心進行註冊;已成功註冊會員之民眾可在官方網站、APP 自行查詢租借紀錄。

  1. 悠遊卡:搭配國內手機門號進行租借。

又可區分為縣民:持縣民卡之民眾;非縣民:持一般悠遊卡之民眾。

  1. 一卡通:搭配國內手機門號進行租借。
  1. 信用卡:搭配國內手機門號進行租借。

三、註冊義務及個資保護

  1. 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同意以下事項:

(1)   依本服務註冊之提示提供使用者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2)   不得以不正當手法取得或使用他人資料。

(3)   若使用者提供任何錯誤、不實或不完整的資料,本系統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4)   若使用者個人資料變更、縣民卡、悠遊卡或一卡通遭到盜用或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立即通知本系統客服中心。

  1.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提供本系統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電子票證號碼或信用卡號碼。

  1. 個人資料利用期限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1.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國內地區。
  1. 個人資料使用目的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您的個人資料將使用目的包括:(001)人身保險、(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2)   當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本系統之個人資料, 將依前項規定之使用目的範圍內,供本系統、主管機關、關係企業及合作夥伴內部使用。

(3)   個人資料之查詢、閱覽及刪除本服務所蒐集與保存使用者的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使用者可以向本系統:

  1. 查詢或請求閱覽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1. 請求製給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複製本。
  1. 請求補充或更正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1. 請求停止蒐集、利用或處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1. 請求刪除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1. 電子票證使用義務

完成本服務的登記程序之後,申請者需妥善保管註冊之電子票證, 並同意以下事項:

(1)   不得以竊盜、冒用等不當手法取得電子票證證號。

(2)   使用者的電子票證或其電子錢包遭到盜用或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將立即通知本系統。

(3)   每次騎乘完畢後將公共自行車停回本服務系統之停車柱,確認歸還並刷卡繳費。

  1. 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依民法規定如使用者屬無行為能力或未成年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於使用者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使用者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推定使用者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約束。

四、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

  1. 使用者充分了解並同意此註冊行為在於申請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由於本服務為公共大眾使用設施,本系統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賃車位與可還車位之保證,若造成使用者在相關權益損失時,同意自行吸收負責。惟本系統承諾將以監控管理系統,以專屬之調度車與調度人員進行例行與機動調度,盡可能達到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使用者可利用 Kiosk 機台查詢(增)以至鄰近站點還車。
  1. 會員有效使用期限為自申請註冊完成日起,本服務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提供服務之日為終止日。

本服務提供之自行車規格,適用於身高 140 公分以上且 190 公分以下之對象,有關此身高範圍以外對象使用本服務所發生之意外,本系統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另考量體格發展成熟度及駕馭自行車之能力,14歲以下禁止騎乘, 14-18  歲需大人陪同,以確保租借民眾騎乘自行車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1.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使用者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道路騎乘之慣例,依循政府推動之相關騎乘禮儀,不造成其他用路人困擾。使用者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並配合公平使用租賃原則, 不以投機方式連續或長期佔用,造成其他使用者的不便。

租車前請自行檢查自行車是否可正常運行,若自行車離開租賃站點零件發生故障者,使用者得立即歸還於就近租賃站或連絡客服人員(客服電話:082-311433)尋求協助,該次租賃不予計費。

  1. 長期租借未歸還

(1)   為便利民眾租用自行車,避免本系統淪為少數民眾個人交通工具,訂定自行車一次最長之租用期限為3 日。

(2)   租用期限屆滿後,先以簡訊通知租用民眾,請於 24 小時內還車過卡,若限期內仍未歸還,將針對租借手機門號及卡片進行停權,直到歸還繳清租金後。

  1. 車輛歸還蓄意未過卡繳費

(1)   針對有民眾蓄意還車不過卡繳費之情況訂定處置措施方案。

(2)   民眾還車後若有不過卡繳費之情況,系統即針對租用卡片和手機門號進行鎖卡,暫時停止其租借功能,再由客服中心以簡訊通知租用民眾,請盡速過卡繳費。

(3)   待租借民眾繳清租金費用後,再行恢復租借功能。

  1. 使用者若遺失自行車需主動回報本系統客服中心 082-311433,並向鄰近警察局報案,將報案聯單送至本系統服務中心,惟應支付自租賃時間起至報案證明單所載遺失時間之租賃費用。如有報案並取得報案聯單者,則暫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如逾三個月尚未尋獲,則以該車輛殘值賠償,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若無報案者,則依逾   期歸還(逾24 小時)認定,除致電借用民眾盡速歸還外,如仍未歸還, 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賠償金額計算公式:賠償價格=原購置價格-折舊

折舊=原購置價格*(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  原購置價格*(已使用年份/48)

耐用年限:3

超過耐用年限後,賠償金額已使用 36 個月計算

  1. 會員租金付款方式為電子票證。使用者持已註冊開卡之電子票證, 至本服務之 Kiosk 租借,並至車柱取車。使用者騎乘完畢歸還車輛時,應將車輛依指示嵌入本租賃站車柱後,待警示燈號亮起顯示車輛確實成功還車後,再感應電子票證繳費,以確保完成借還車程序正確無誤。
  2. 本自行車僅限單人騎乘,不得搭載乘客,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

(2)   危險品。

(3)   不潔或易於污損自行車之物品。

(4)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   影響騎乘安全之物品。

  1. 租賃期間,若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應由使用者負責繳清,如由本系統代為繳納者,使用者應負責償還;另如自行車被扣,從自行車被扣之時起至責任機關通知得領回之時止之租金,由使用者負擔。
  1. 本自行車如果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使用者應立即110報案並通知客服單位暨本系統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生之救援費、修理費、自行車修理期間之租金,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使用者負擔。使用者如未經本系統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本系統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前述修理費之計價方式及金額,應以最利於使用者之方式辦理。
  1. 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自行車等行為。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 致本自行車損壞或失竊者,本系統報請警政機關協助處理,且損壞或尋獲之自行車所有權仍屬本系統。
  1. 如遺失隨車鎖之鑰匙,需立即通知本系統,並賠償隨車鎖鑰匙之工本費新台幣 200 元整。
  1. 本服務已投保以下險種,其公共自行車責任險及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配合機關政策提供。

(1)   產品責任險:投保金額美金五百萬元整。

(2)   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元整。

(3)   公共自行車責任險:每人體傷或死亡最高理賠新台幣二百萬元整。

(4)   公共自行車傷害險:每一事故失能死亡最高保險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新台幣一千元整。(近期加保)

五、費率及扣款辦法

費率以官方網站(http://www.k-bike.com.tw)公告為準。

六、 遺失物品

  1. 消費者遺失物品時,可親臨、電洽、傳送電子郵件或官網查詢。確認遺失物後,可至指定服務中心領回物品。
  1. 遺失物品經公告招領六個月後仍無人認領時,本公司將依民法之遺失物相關規定處理。

七、服務變更、終止、暫停或中斷

  1. 如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本服務條款之規定者,自行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本服務,或依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者,本系統得基於前述事由變更、終止、暫停或中斷使用本服務及服務內容。此外,使用者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對使用者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1. 對於本服務註冊之帳號者不可轉讓予任意第三人,且於本服務上之任何權利,於本系統接獲使用者本人、代理人或受託人之通知或依警察檢調機關之要求停止使用本服務,或使用者連續二年以上未使用本服務,或自本系統取得使用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所載之死亡時間起,使用者的帳號將被終止,本系統並得刪除帳號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

八、智財權

本系統所使用之硬、軟體、程式、網站及 Kiosk 機台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系統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使用者欲引用或轉載前述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系統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使用者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使用者應對本系統負損害賠償責任。本系統及其關係企業為行銷宣傳本服務,就本服務相關之商品或服務名稱、圖樣等(以下稱「K-Bike 商標」),依其註冊或使用之狀態,受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之保護,未經本系統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使用「K-Bike 商標」。

九、免責聲明

  1. 使用者明確了解並同意:對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 本服務乃依其「現狀」及「提供使用時」之基礎提供,使用本服務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不保證以下事項:

(1)   本服務將符合使用者的需求。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無錯誤。

(2)   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3)   使用者自本服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1. 本服務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惟本系統不保證本服務所轄各租賃站的車輛於任一時間皆有足夠車輛可滿足使用者的租賃需求,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含天災及電信業者因素) 及系統必要之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者,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本系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本系統得修改或中止各項提供之服務內容,並於網站公告後生效(不須經過個別通知)。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服務條款構成使用者與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及受委託研究單 位就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完整合意,取代使用者先前與金門縣政府及其 所屬機關及受委託研究單位有關本服務所為之任何約定;使用者於使用 本服務、第三方內容或軟體時,可能亦須適用額外條款或條件。本服務 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 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及受委託(研究)單位未行使或執行本服務條款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構成前開權利或規定之棄權。若任何本服務條款規定,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無效,當事人仍同意法院應努力使當事人於前開規定所表達之真意生效,且本服務條款之其他規定仍應完全有效。

十一、條款增訂、修改及終止

本服務條款保留於任何時點,不經通知可隨時修改或增訂終止致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權益有異動者,本系統將於本服務之網站、租賃站點 Kiosk機台公告, 如使用者有任何意見歡迎隨時與本系統反應。 建議使用者於會員資料中提供有效的電子信箱,以利本系統寄發服務條款以及相關使用說明給使用者。